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抵偿原告刘德桂人民币五万九千二百九十二元二角三分(原告刘德桂在收到此抵偿款的同时返恢复告潘少芳人民币二万三千零五十七元七角三分)。 如未按本裁决确活期限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四百二十八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七百一十四元,由被告潘少芳承担。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四百二十八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2440104000084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逾期未缴纳,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