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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鲁星助剂有限公司、淄博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合同签署后,原告桓台农信按商定将存款发放给被告鲁星助剂利用。发放该笔存款的借款借据中,载明有该笔借款的到期日为2013年5月2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鲁星助剂未依照借款合同商定实行还款工作,造成守约。被告鲁星

合同签署后,原告桓台农信按商定将存款发放给被告鲁星助剂利用。发放该笔存款的借款借据中,载明有该笔借款的到期日为2013年5月2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鲁星助剂未依照借款合同商定实行还款工作,造成守约。被告鲁星助剂辩其已被全体转让给被告德丰化工,应由德丰化工承担其原有的全副债权债务,因被告德丰化工不予认可,且其未停止相应的变卦登记,被告鲁星助剂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其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鲁星助剂辩称该款借出后实践由被告德丰化工利用,因原告桓台农信依照借款合同商定将借款发放至被告鲁星助剂银行账户,已经实现合同商定的发放借款的工作,被告鲁星助剂如何利用该借款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被告鲁星助剂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法学,原告桓台农信诉求被告鲁星助剂返还借款本金990000元,理想分明,证据充分,本院予以反对。

原告桓台农信诉求被告鲁星助剂依照合同商定支付自2012年7月21日至2014年1月21日的欠缴利息79716.98元,合乎合同商定,本院予以反对。

被告德丰化工、永赢科技、殷佃平系被告鲁星助剂借款的保障人,在保障合同中未商定各自保障份额,各保障人系连带独特保障。故,被告德丰化工、永赢科技、殷佃平应答被告鲁星助剂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德丰化工、殷佃平虽辩称涉案借款系以新贷归还旧贷,保障人应当罢黜保障责任,但被告鲁星助剂的上一笔1010000元借款(即被告鲁星助剂于2011年5月19日的借款),其保障人同为本案被告德丰化工、殷佃平;且被告殷佃平作为被告鲁星助剂的法定代表人,其辩称对鲁星助剂的存款用途不知情,与理想不符,故被告德丰化工、殷佃平的该项辩称意见不合乎法律规则的担保人免责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反对。原告桓台农信诉求被告德丰化工、永赢科技、殷佃平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反对。保障人德丰化工、永赢科技、殷佃平承担保障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鲁星助剂追偿。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法学,《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鲁星助剂有限公司欠原告桓台县乡村信誉协作联社借款本金990000元,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鲁星助剂有限公司按借款合同商定的利带支付所欠原告桓台县乡村信誉协作联社自2012年7月21日至2014年1月21日的利息79716.98元,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淄博德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永赢环保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殷佃平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淄博德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永赢环保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殷佃平承担保障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鲁星助剂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7元,由被告山东鲁星助剂有限公司累赘;被告淄博德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永赢环保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殷佃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召朋

人民陪审员  王 聪

人民陪审员  石 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