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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珍与陈立佳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361号 央求执行人胡珍。 被执行人陈立佳。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胡珍与被执行人陈立佳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立佳暂无财富可供执行,现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自2014年11月20日起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361号

央求执行胡珍

执行人陈立佳。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胡珍与被执行人陈立佳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立佳暂无财富可供执行,现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法学,且央求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3137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