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903号 央求执行人谭振宇。 被执行人罗栋稳。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谭振宇与被执行人罗栋稳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制,双方当事人经行协商,被迫达成了执行和解协定。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5355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学,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