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葛东风与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843号 申请执行人葛东风。 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法银,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法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东风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法银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843号

申请执行人葛东风。

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法银,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法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东风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法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法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变现,已保全查封部分房产因案情复杂,暂时无法处置变现,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葛东风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