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5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 被执行人宁媛芝。 被执行人黄先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宁媛芝、黄先祥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媛芝、黄先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5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