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251号 央求执行人彭高志。 被执行人柳亮明。 法定代表人柳亮明。 彭高志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亮明休息争议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4623号民事调停书,法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柳亮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亮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实行给付休息争议款176077元,但被执行人柳亮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现查明被执行人柳亮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有银行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亮明银行贷款1760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员 廖志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