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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高志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251号 央求执行人彭高志。 被执行人柳亮明。 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 法定代表人柳亮明。 彭高志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亮明休息争议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251号

央求执行人彭高志。

执行人柳亮明。

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煤矿

法定代表人柳亮明。

彭高志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煤矿、柳亮明休息争议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4623号民事调停书,法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柳亮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亮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实行给付休息争议款176077元,但被执行人柳亮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现查明被执行人柳亮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有银行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亮明银行贷款1760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员  廖志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