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820号 央求执行人曾朋成。 担任人曾祥红,法学,厂长。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曾冤家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浏阳市牛石联谊进口花炮厂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无奈在法活期限内执行终了。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制,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本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 维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