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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付红与付菊玲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恢字第01080号 央求执行人李付红。 被执行人何菊玲。 被执行人刘光毅。 李付红与付菊玲、刘光毅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裁决书,于2015年8月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恢字第01080号

央求执行人李付红。

执行人何菊玲。

被执行人刘光毅。

李付红与付菊玲、刘光毅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裁决书,法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何菊玲、刘光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菊玲、刘光毅实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80900元,但被执行人何菊玲、刘光毅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现查明被执行人何菊玲、刘光毅有银行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付菊玲、刘光毅银行贷款80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员  陈正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