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899号 申请执行人张昌霞。 被执行人杨开新。 张昌霞与杨开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05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开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开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开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开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开新银行存款141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