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115号 申请执行人余银华。 被执行人张常清。 被执行人胡美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银华与被执行人张常清、胡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常清、胡美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查封房产因本案案情复杂,暂时不便处置变现,除此之处申请执行人亦提供其它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3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