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浏执字第1176号 投资人谭应虎。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余树林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法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