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支执字第00068号 央求执行人张佩毓。 委托代理人费莉萍,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魏,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邵立峰。 被执行人郑慧芬。 张佩毓与邵立峰、郑慧芬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熟支民初字第0231号民事调停书已发作法律效能。按照上述调停书,邵立峰、郑慧芬于2012年8月27日前出借原告张佩毓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偿付利息、守约金等17万元,算计人民币117万元。如邵立峰、郑慧芬逾期实行,则从2012年8月28日起至实践付款之日按本金100万元,月利率千分之十八偿付逾期付款利息。张佩毓对登记在邵立峰、郑慧芬名下位于常熟市明日枫林×幢×室屋宇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邵立峰、郑慧芬未按期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张佩毓向本院央求执行,央求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24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进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邵立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学,法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实行。在执行进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立峰负债较多、现着落不明,登记在邵立峰、郑慧芬名下位于常熟市明日枫林×幢×室屋宇系邵立峰、郑慧芬惟一住房,由郑慧芬及女儿居住在内,经查无其余可供执行的资产。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计人民币1224000元。 本院向央求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危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央求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余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 上述理想,有各帮忙执行单位出具的财富查问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在本次执行顺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富停止了考查,未发现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熟支民初字第0231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后,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赵一波 审讯员 易 晖 审讯员 顾 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