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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海与胡喜昌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沾执字第694号 央求执行人张振海,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张仲彭,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浙商财富保险有限公司滨州核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翠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沾执字第694号

央求执行张振海,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执行人张仲彭,法学,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浙商财富保险有限公司滨州核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翠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胡喜昌,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执行人:中华联结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核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冠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张振海与被执行人胡喜昌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富令。在执行进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法制,裁定如下:

终结央求执行人张振海与被执行人胡喜昌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案本次执行顺序。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郑玉旋

审讯员  刘建国

审讯员  吴洪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