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寿民保字第115-2号 央求人李晓鹏。 被央求人宗超。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115-1号财富顾全的裁定,扣押了被央求人宗超驾驶的鲁V×××××号车一辆。因被央求人宗超已交纳保障金6000元,法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央求人宗超驾驶的鲁V×××××号车一辆的扣押。 审讯员 张景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