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461-00464号 央求执行人叶伏新。 被执行人韦万艺。 央求执行人叶伏新与被执行人韦万孔交易合同纠纷系列案,法制,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04620、04621、04622、04625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但被执行人韦万艺没有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叶伏新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央求强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前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但被执行人仍未实行该工作。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万孔银行贷款合计103979元(迟延实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许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李守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