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031-1号 申请执行人唐向亮。 被执行人唐伟。 被执行人彭香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向亮与被执行人唐伟、彭香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伟,彭香兰于2014年6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伟,彭香兰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伟,彭香兰银行存款人民币1551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