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287-2号 央求执行人孙环宇。 央求执行人兼央求执行人孙环宇。 代表人吴江南。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孙环宇、杨麦平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洞阳镇南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芦塘居民组损害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力纠纷一案中,除已执行到位10741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浏阳市洞阳镇南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芦塘居民组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及线索。央求执行人孙环宇、杨麦平示意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法学,并赞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未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法学,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