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936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航天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光。 被执行人浏阳市科信出口花炮厂。 投资人林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航天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科信出口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科信出口花炮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征求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执行线索,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