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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谷生诉朱红飞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012号 申请执行人李谷生。 被执行人朱红飞。 被执行人浏阳市三口东方引线厂。 被执行人邱义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谷生与被执行人朱红飞、浏阳市三口东方引线厂、邱义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012号

申请执行人李谷生。

被执行人朱红飞。

被执行人浏阳市三口东方引线厂。

被执行人邱义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谷生与被执行人朱红飞、浏阳市三口东方引线厂、邱义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红飞、浏阳市三口东方引线厂、邱义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谷生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