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40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谢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松与被执行人谢金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谢金平银行存款2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02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