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804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大桥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英伟。 被执行人汪腾。 被执行人汪春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大桥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腾、汪春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038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汪腾、汪春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腾、汪春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腾、汪春红所有的存放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的户名为浏阳市宏腾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账号为(141001511010000466)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