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411号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 被执行人潘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3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