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陈培兴与山东海川树立有限公司、周中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证据十一:证人孙某的证言一份,拟证实:原告及其家人在东营区运达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临时居� Vと酥ぱ缘闹饕谌菔牵浩涫浅晒τ吞锒敛捎统е肮ぃ�2010年7月8日起,原告及其女儿、女婿从原承租人谢某某处续租

证据十一:证人孙某的证言一份,拟证实:原告及其家人在东营区运达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临时居住。证人证言的主要内容是:其是成功油田东辛采油厂职工,2010年7月8日起,原告及其女儿、女婿从原承租人谢某某处续租了证人的50型屋宇一处,是在证人与谢某租房合同上补签了原告的签字。与谢某某的合同到期后,改由陈某某和证人签署合同。2013年7月15日,证人将屋宇卖给盖真真,由于与陈某某的合同未到期,证人将陈培兴等人的残余房租和押金转给了盖真真。房子一末尾是陈培兴及女儿、女婿居住,2011年就是陈培兴及其对象、陈某某和陈培兴的孙子在房子里居住,法学,原告住院前都在那居住。证人一年去租赁屋宇两三次,普通去找原告对象,去时见过原告;在2012年10月到2013年10月时期,记不清见过原告几次,也不分明原告能否回过老家,过后原告对象谈到全家人都在租赁屋宇内住,原告是早走晚归。房租有时是陈某某支付,有时是陈培兴的对象支付。

原告质证以为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原告自2010年起至今在城镇居住。

被告海川公司、胡短暂质证以为不能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生存一年以上。被告周中全质证以为证人是屋宇出租人,收取陈某某等的房租,存在利益关系,且单唯一个证人不具备证实力;居住地情况只要公安机关才有证实力,其余个体无权证实,而且证人根本没有跟原告生存在一同,无奈来证明原告的生存起居。

根据原告鉴定事项央求,经本院司法委托,2015年6月8日,成功油田核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核心作出鉴定意见书,并停止出示、质证。

原告质证以为对除听力鉴定论断外的其它鉴定论断均无异议,原告左耳已全副失掉听力。被告海川公司质证以为鉴定机构鉴定时没有通知,顺序上舛误。被告胡短暂质证以为原告临时从事混凝土浇筑,耳道异物如何发生的不能确定,不扫除从其余工地上灌入异物,对鉴定论断有异议。被告周中全质证以为鉴定时间跨度长,耳道异物鉴定与本案有关联,且触及伤残等级、护理费等应扣除耳道取异物。

本院审查以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一、二、五切实有效,均予以采信;证据三切实性均予以确认,2015年5月14日的成功油田核心医院门诊挂号凭证与当日的门诊收费票据印证的系同一理想,对票据上的重复计算部分不予采信,对其他票据均予以采信;证据四与证据一、三中的病历记载相印证,证明了原告耳部灌入的混凝土系涉案事变所致的理想,予以采信;证据六切实性予以确认,但原告经释明后没有央求鉴定误工时间,现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实只能证明原告在第4次住院入院前持续误工的理想,故据此认定原告误工时间截至2015年3月17日,合计530天,对该组证据上的证实目标不予采信;证据七系被告周中全签字确认的证据,切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据此作为原告、孙某甲、陈某某等任务和收入巩固性的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八被告均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九、十一可以相互佐证,同时联合陈某某、孙某甲事发前为被告周中全提供劳务的理想,可能完成其证实目标,予以采信;证据十切实性予以确认。

对鉴定意见书,系经司法委托由鉴定机构依法作出,原被告提出部分异议,但没有雷同证据颠覆,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理想:

被告海川公司为“黄蓝时代(东营)国内金融港C、D楼”工程的中标、施工人,将C楼的模板装置、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等清工活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被告胡短暂,胡短暂又将浇筑混凝土部分包给了被告周中全。原告陈培兴受雇于周中全,2013年10月4日,陈培兴在C楼工地从事周中全调配的劳务作业时,正在运送混凝土的塔吊发作不测,自空中坠落的混凝土将原告砸成重伤。原告在东营市人民医院治疗,入院后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4年11月8日花费医疗费10783.53元。原告耳道在事变中被灌入混凝土,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3月3日,在东营市人民医院治疗77天,行耳道异物取出术等;入院后遵医嘱到山东省立医院治疗前庭外周性眩晕、左耳慢性中耳炎、神经性耳聋,自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17日,合计住院14天。自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3月18日在东营市人民医院住院、诊疗等花费26319.27元;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5月20日在成功油田核心医院诊疗花费1893.64元;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6月19日在山东省立医院住院、诊疗等花费10027.65元。原告自受伤至在山东省立医院第4次住院治疗完结,持续误工合计530天。经本院司法委托,2015年6月8日,成功油田核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核心鉴定:原告作业时被高处坠落的混凝土砸伤致头皮血肿、脑伤害、双侧额颞硬膜下积液;双耳中度听觉妨碍;左肩袖挫伤遗留左肩关节流动受限;腰1椎体紧缩骨折;左侧第2-9肋骨骨折、左侧第1肋骨骨折。上述挫伤及后遗症区分相当于路线交通事变十级、十级、十级、十级、九级伤残。上述挫伤护理期限为187日,护理人数为2人;营养费用总计4200元。原告因此次鉴定支出鉴定费用4300元。

另查明,涉案事变损伤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31号案件审理,对原告在东营市人民医院第1、2次住院时期缴纳的医疗费和发生的住院伙食贴补费、入院后截至2014年4月17日复查复诊上的花费、以及截至2014年3月13日发生的交通费作出了生效裁决。

原告陈培兴出世于1956年10月13日,事发前在城镇延续居住一年以上。涉案事变发作后,被告胡短暂向原告后行支付款项6000元。

本院以为,原告陈培兴受雇于被告周中全,以从事雇佣流动时遭受人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现周中全辩称自己并没有过失,应由致人损伤的塔吊责任方承担责任。但原告主张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故原告要求被告周中全承担抵偿责任的诉讼申请,本院予以反对。被告胡短暂赞同承担连带抵偿责任,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海川公司作为国内金融港C楼的中标、施工人,将清工活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胡短暂,胡短暂又包给了周中全,对陈培兴的侵害应承担连带抵偿责任。现有证据证明原告发生诊疗费49024.09元,现原告主张48566.49元,本院予以反对。原告主张在东营市人民医院第3次住院(77天)和山东省立医院住院(14天)时期的住院伙食贴补费2730元,有理想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反对。原告主张营养费4200元,有司法鉴定论断予以证明,本院予以反对。鉴定费4300元系原告为查明伤情而支出的必要正当费用,本院予以反对。原告主张的残疾抵偿金163643.2元(29222元/年*20年*伤残系数28%),有理想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反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计算为42431.8元(29222元/年÷365天*530天),其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反对。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法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护理人员陈某某、孙某甲的护理费为29942.54元(29222元/年÷365天*187天*2),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反对。根据原告的伤情、住院地点及复查复诊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800元。原告主张的肉体侵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3000元。因此,对原告提起的涉案诉讼,本院反对的各项诉讼申请数额为:医疗费48566.49元、住院伙食贴补费2730元、营养费4200元、鉴定费4300元、残疾抵偿金163643.2元、误工费42431.8元、护理费29942.54元、交通费800元、肉体侵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299614.03元,扣除被告胡短暂垫付款6000元后,残余款项为293614.03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肉体侵害抵偿责任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周中全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抵偿原告陈培兴医疗费、住院伙食贴补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抵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肉体侵害抚慰金等合计293614.03元;

二、被告山东海川树立有限公司、胡短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采纳原告陈培兴的其它诉讼申请。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3.1元,由原告陈培兴累赘3543.1元,被告周中全、山东海川树立有限公司、胡短暂累赘5100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

人民陪审员  张钊玮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