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矫凤芹医药费1078.5元、误工费9046.81元、护理费4243.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16758.5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矫凤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元,由被告孙胜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东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