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1137号 申请执行人王凯明。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凯明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535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