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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刘果、刘玉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开执字第148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负责人:郑玲。 被执行人:刘果。 被执行人:刘玉芝。 被执行人:李晓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果、刘玉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开执字第148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负责人:郑玲。

被执行人:刘果。

被执行人:刘玉芝。

被执行人:李晓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果、刘玉芝、李晓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699404.53元。由于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经向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反馈刘果、刘玉芝、李晓萌分别有一处房产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但均因另案被其他法院首查封,目前首封法院未对涉案房产进行处分,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经向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刘玉芝、李晓萌无车辆,刘果有一辆小型汽车,但因另案已被查封。2015年7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果、刘玉芝、李晓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处分抵押房产的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开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