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开执字第164号 法定代表人:秦富荣。 被执行人:闫学忠。 被执行人:龙书勤。 央求执行人东营市永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学忠、龙书勤典当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商初字第260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裁决确认被执行人闫学忠、龙书勤归还央求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守约金等合计419040元,央求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位于河口区黄河路6号9幢XXX的商业用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万元范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法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进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富停止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树立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治理所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抵押给央求执行人的位于河口区黄河路6号9幢44的商业用房,目前首封法院未奖励该房产。2015年7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闫学忠、龙书勤归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以为,目前奖励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条件暂未成就,且无其余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顺序无奈继续停止,可予以终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开商初字第260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富线索或复原执行的条件成就后,法制,央求执行人可能再次提出执行央求,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复原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李 咏 审 判 员 高兴江 代理审讯员 宋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