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开执字第153号 央求执行人:付小民。 法定代表人:张学柱。 央求执行人付小民与被执行人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裁决确认被执行人支付央求执行人货款14716元,累赘案件受理费168元。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进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富停止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树立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治理所、东营市房产买卖核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视治理局考查,法制,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有房产8处,但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并因另案被多次查封。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顺序,法学,央求执行人已申报债权。 本院以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余财富可供执行,且央求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顺序无奈继续停止,可予以终结,需求期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从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开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李咏 代理审讯员 王华 代理审讯员 宋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