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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辉诉马继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737-1号 申请执行人邹辉。 被执行人马继成。 被执行人曾庆荣。 被执行人汤照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辉与被执行人马继成、曾庆荣、汤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继成、曾庆荣、汤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737-1号

申请执行人邹辉。

被执行人马继成。

被执行人曾庆荣。

被执行人汤照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辉与被执行人马继成、曾庆荣、汤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继成、曾庆荣、汤照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邹辉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