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402号 央求执行人胡静。 被执行人廖红武。 央求执行人胡静与被执行人廖红武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浏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04131号官方借贷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因为被执行人廖红武没有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胡静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央求强执行,法学,申请被执行人廖红武归还借款1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红武、廖建娥夫妻独特一切的银行贷款17200元(迟延实行金未蕴含在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员 沈伟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