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435号 央求执行人邹继辉。 被执行人舒丹。 被执行人谭立宪。 被执行人黄国柱。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邹继辉与被执行人舒丹、谭立宪、黄国柱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2014)浏民初字第04892号民事裁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舒丹、谭立宪、黄国柱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学,责令被执行人舒丹、谭立宪、黄国柱实行工作,但被执行人舒丹、谭立宪、黄国柱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则,法制,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丹、谭立宪、黄国柱银行贷款112000元或许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