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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泗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陈大载,罗定市泗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岑某某,女,1975年1月9日出生,壮族,广西贺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泗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陈大载,罗定市泗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岑某某,女,1975年1月9日出生,壮族,广西贺州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锦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