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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伟与谢华、朔州市平鲁区西易永胜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被告人保财险平朔矿区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外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抵偿原告刘亚伟医疗费1万元,肉体抚慰金7500元,车辆修复费2000元,其余损失55171元,算计74671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抵偿原告刘亚伟残

被告人保财险平朔矿区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外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抵偿原告刘亚伟医疗费1万元,肉体抚慰金7500元,车辆修复费2000元,其余损失55171元,算计74671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抵偿原告刘亚伟残余损失(258485.8-74671)的30%,即55144.44元。两项合计129815.44元(本院账户称号: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朔州市朔城区信誉协作联社;账号:20×××97)。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29元,由被告平鲁永胜车队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李丕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