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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与白守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一、被告天安财保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万元)内抵偿原告吴伟医疗费1万元,肉体抚慰金5000元,摩托车修复费1560元,其余损失94430.4元,算计110990.4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20万元)内抵偿原告

一、被告天安财保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万元)内抵偿原告吴伟医疗费1万元,肉体抚慰金5000元,摩托车修复费1560元,其余损失94430.4元,算计110990.4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20万元)内抵偿原告吴伟残余损失(11137.31+5650+5650)的70%,即15706.12元。两项合计126696.52元。

二、原告吴伟返恢复告白守瑞垫付款5000元。

三、采纳原告吴伟对被告天安财保朔州核心支公司的诉讼申请。

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限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实行(本院账户称号: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朔州市朔城区信誉协作联社;账号:20×××97)。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白守瑞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李丕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