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天安财保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万元)内抵偿原告吴伟医疗费1万元,肉体抚慰金5000元,摩托车修复费1560元,其余损失94430.4元,算计110990.4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20万元)内抵偿原告吴伟残余损失(11137.31+5650+5650)的70%,即15706.12元。两项合计126696.52元。 二、原告吴伟返恢复告白守瑞垫付款5000元。 三、采纳原告吴伟对被告天安财保朔州核心支公司的诉讼申请。 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限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实行(本院账户称号: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朔州市朔城区信誉协作联社;账号:20×××97)。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白守瑞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李丕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