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泗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陈大载,罗定市泗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某,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阳朔县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锦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