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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花与白向东、中国人寿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被告人寿财保朔州核心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外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抵偿原告韩国花医疗费1万元,肉体抚慰金1万元,施救费200元,电动自行车修复费355元,其余损失10万元,合计120555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

被告人寿财保朔州核心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外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抵偿原告韩国花医疗费1万元,肉体抚慰金1万元,施救费200元,电动自行车修复费355元,其余损失10万元,合计120555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抵偿原告韩国花76618.53元。两项合计197173.53元(本院账户称号: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朔州市朔城区信誉协作联社;账号:20×××97)。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83元,由原告韩国花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李丕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