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寿财保朔州核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抵偿原告高增亮医疗费1万元,肉体抚慰金5000元,其余损失105000元,合计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抵偿原告高增亮残余损失150340.27元,两项合计270340.27元。 二、原告高增亮返恢复告朔城区环卫处为其垫支的医疗费和生存费合计98671元。 三、采纳原告高增亮的对被告朔城区市容市貌治理局的诉讼申请和其余诉讼申请。 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限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实行(本院账户称号: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朔州市朔城区信誉协作联社;账号:20×××97)。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59元,由被告朔城区环卫处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