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保财险邯郸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外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万元)内抵偿原告张志强94569.6元(即医疗费10000元,肉体抚慰金5000元,车辆修复费2000元,其余77569.6);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万元)内抵偿原告张志强其他损失(151916.08-94569.6)的(50%-10%)40%,即22938.6元。两项合计117508.2元(本院账户称号: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朔州市朔城区信誉协作联社;账号:20×××97)。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82元,由被告王健永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