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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树立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案件受理费35657元,由原告安徽省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累赘5657元,由被告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累赘30000元;顾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累赘570元,由被告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累赘4430元;布

案件受理费35657元,由原告安徽省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累赘5657元,由被告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累赘30000元;顾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累赘570元,由被告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累赘4430元;布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子钰

审 判 员 宋 玮

人民陪审员 张长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丹丹

附:本案实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工作或许实行合同工作不合乎商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许抵偿损失等守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能商定一方守约时应当依坚守约情况向对方支付必定数额的守约金,也可能商定因守约发生的损失抵偿额的计算方法。

商定的守约金低于形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能申请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予以添加;商定的守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能申请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予以适当放大。

当事人就迟延实行商定守约金的,守约方支付守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申请所依据的理想或许反驳对方诉讼申请所依据的理想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许证据无余以证实当事人的理想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