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以为,被告人陈仰卫以合法占有为目标,虚拟理想、瞒哄假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渺小的行为已造成坑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仰卫坑骗的理想分明、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仰卫混充武警军人停止坑骗流动且赃款已挥霍,本可酌情从重处分,但鉴于其归案后照实供述犯罪理想,依法可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仰卫犯坑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一万元(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罚金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扣押在济南市公安局天桥辨别局的作案工具军装2套及伪造的公章2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立中 人民陪审员 徐 岩 人民陪审员 郭光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仇孟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