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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沭刑初字第0086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集体。曾因盗窃,于2005年6月3日被江苏省B市公安局行政扣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月22日被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沭刑初字第0086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集体。曾因盗窃,于2005年6月3日被江苏省B市公安局行政扣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严某赞同,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超、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清晨,被告人严某酒后无端将被害人王某丙、徐某停放在沭阳县A街道某店门前的轿车(车牌号区分为苏N×××××、苏N×××××)及被害人叶某停放在颖都花园小区内的轿车(车牌号为苏N×××××)砸坏。经鉴定,被毁损车辆的培修费用合计人民币5655元。

被告人严某归案后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理想,且已抵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理想,有公诉机关出示的,通过庭审质证、认证的、具备证据证实效能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严某供述了其酒后无端毁损他人财物的时间、地点、详细行为模式、被毁损车辆特色、通过等理想。该供述失去被害人王某丙、徐某、叶某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言、现场勘验反省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培修费用凭证、价钱鉴定意见、收条、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通过”、“到案通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通过及被告人严某的归案情况;B市公安局公(所)决字(2005)第4634号公安行政处分决议书,证实了被告人严某曾因盗窃被治安处分的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严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以为,被告人严某酒后为发泄个体心情,恣意毁损他人车辆,致培修费用达5000余元,属情节重大,侵犯了被害人的财富权益及社会公共次第,其行为已造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理想分明,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反对。被告人严某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并踊跃抵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分。经调查,法制,被告人严某的行为虽侵犯了社会公共次第,但其系酒后一时冲动所为,且形成的经济损失不大,属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严某在归案后不只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且踊跃抵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属确有悔罪体现,再犯罪的风险性较低;对被告人严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严某宣告缓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操持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讯员 蒋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宏虹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次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一)轻易殴打他人,情节顽劣的;

(二)追赶、阻拦、唾骂、吓唬他人,情节顽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重大的;

(四)在公共场合起哄肇事,形成公共场合次第重大凌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重大破坏社会次第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并处分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余罪状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七十二条【实用条件】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合乎下列条件的,可能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体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风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能根据犯罪情况,法学,同时制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流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设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操持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次第,具备下列情景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的“情节重大”: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多次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形成顽劣社会影响的;

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肉体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形成顽劣社会影响的;

惹起他人肉体正常、自杀等重大后果的;

重大影响他人的任务、生存、消费、运营的;

其余情节重大的情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