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原告的申请,正当非法部分,应予反对。被告王名和、唐建定、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视为其坚持抗辩和质证的权益。原告因本案事变形成的损失35733.99元,全属交强险财富损失抵偿限额名目,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唐建定在交强险抵偿限额内各先予抵偿2000元,无余部分31733.99元,由被告王名和、唐建定各按50%责任区分抵偿15867元。对被告王名和承担无余部分抵偿的15867元,因未超出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抵偿限额,亦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予以抵偿,不需被告王名和、运输公司抵偿。故此,被告保险公司总共应抵偿17867元(15867元+2000元),被告唐建定总共应抵偿17867元(15867元+20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核心支公司于本裁决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十日内抵偿事变损失17867元给原告黄健汉。 限被告唐建定于本裁决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十日内抵偿事变损失17867元给原告黄健汉。 采纳原告的其余诉讼申请。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建定累赘180元,被告中国安全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核心支公司累赘180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陈汉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