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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介绍贿赂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十三)证人吴某乙证明,帮赵某提高退休工资我收了10000元,我给孙某甲1000元。鲍某我给她修正过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数据,孙某甲给我钱,但没超越10000元,我应该是收到10000元钱后,从其中拿出1000元给了孙某甲。

(十三)证人吴某乙证明,帮赵某提高退休工资我收了10000元,我给孙某甲1000元。鲍某我给她修正过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数据,孙某甲给我钱,但没超越10000元,我应该是收到10000元钱后,从其中拿出1000元给了孙某甲。魏某我给她也修正过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数据,是孙某甲给我的钱,一定没有超越10000元,我还从中拿出1000元给孙某甲。

(十四)休息合同书证明,吴某乙与背阴市社会保险局签署的休息合同。吴某乙担任背阴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信息治理任务。

(十五)背阴市社会保险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孙某甲系该单位四楼业务大厅业务咨询战争安保卫的暂时聘用人员。

(十六)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孙某甲的人造身份。

(十七)被告人孙某甲供述,2012年我在野阳市社会保险局大厅做咨询任务时期,有人问能花钱找人,提高退休工资的事,我就找吴某乙,吴某乙说找指导商量商量,看需求多少钱,之后吴某乙告诉我一万到两万元钱不等,每次帮退休人员提高退休工资,都是吴告诉我需求多少钱,我再告诉退休人员。找我帮助的人有把钱间接给我的,我再把钱给吴,也有是找我,我和他间接把钱给吴某乙的。其中赵某是我安排他们见面的,赵给了吴某乙10000元,吴给了我500元钱。赵某给我一条长白山烟。吴某甲找我帮助提高退休工资待遇,我就问吴某乙,他跟我说得拿20000元钱,我告诉吴某甲后,吴某甲把钱给的我,法学,我又转交给吴某乙的,吴某乙给我500元钱。王某乙找我提高工资待遇时,过后吴某乙告诉我,是拿18000元还是20000元钱我记不清了,是我安排王和吴某乙在野阳市社保局楼梯口见面的,王某乙把钱给的吴某乙,过后我在场。吴给了我500元钱。崔某和郑某每人是20000元,她们把钱交给我,我又交给吴某乙的,这两人吴某乙一共返给我1000元。崔某给了我两条玉溪香烟。黄某甲提高退休工资也是给我20000元,我交给吴某乙的,吴返给我500元钱。背阴市粮库的王某甲找我帮助办提高退休工资,我让她拿不是18000元,就是20000元。我把钱给的吴某乙。隋某的姑娘隋某找我给他父亲办退休工资,我让她拿了不是18000元就是20000元钱,我收下钱后,给的吴,吴某乙没有给我返钱。隋某给我拿了两瓶四川的酒。鲍某让我帮助多开退休工资,吴某乙告诉我说行,让拿钱给办。我跟鲍说拿10000元,是我转交给吴某乙的,由于鲍交钱少,吴没有给我返钱。魏某找我帮助办提高退休工资后,吴赞同给办,让拿18000元,魏把钱给的我,我交给吴某乙的,吴某乙给魏某办完工资后,给我返了500元。李某和宋某拿了18000元,我又给的吴某乙,吴某乙办完以后也是一个给我返了500元。以上找我帮助办提高退休工资的十二人中,只要三人吴某乙没有给我返钱,其余九人,吴某乙每个体给我返500元,一共给我前往45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野阳市社会保险局担任单位四楼业务大厅业务咨询战争安保卫任务时期,为行贿人获取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合法利益,外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停止中介,撮合条件,向国度任务人员引见贿赂,情节重大,其行为已造成引见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某乙收受上述12人贿赂人民币20.4万元的理想有误,应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孙某甲当庭予以认罪,可能酌情从轻处分。根据被告人孙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体现,可实用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犯引见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辽宁省背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白 兰

人民陪审员  王克才

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