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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风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刑初字第0022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1年3月24日出世,小学文明,无职业,住辽宁省背阴县。因涉嫌犯风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扣留,同月5日被取保候
    

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刑初字第0022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1年3月24日出世,小学文明,无职业,住辽宁省背阴县。因涉嫌犯风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扣留,同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翠丽,辽宁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风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仇伟容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刘翠丽到庭加入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沿锦赤线行驶至背阴市双塔区四家子沥青搅拌站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辽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活路线交通事变,形成孙某及摩托车车人李某受伤。案发后,王某报警,警察将被告人孙某带至背阴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经背阴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孙某造成风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清查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无分辩。

辩护人以为,1、本案发作具备偶然性。2、被告人的人身风险性及危害后果较小。3、被告人具备认罪、悔罪体现。4、被告人系偶犯、初犯。5、被告人患有病毒性肝炎,又系单身父亲。鉴于上述理由,倡导法院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沿锦赤线行驶至背阴市双塔区四家子沥青搅拌站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辽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活路线交通事变,形成车辆受损,孙某及乘车人李某受伤。经背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眺望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平安驾驶、文化驾驶,承担事变的主要责任;孙某醉酒后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承担事变的次要责任;李某无过失。经背阴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同月4日,被告人孙某与王某、李某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掌管调停,并已达成民事抵偿协定。

上述理想,被告人孙某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国财陈述、李占友交通事变当事人陈述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路线交通事变现场勘查笔录、路线交通事变现场图、路线交通事变现场照片、公安交通治理行政强迫措施凭证、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背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变解决大队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路线交通事变测验、鉴定委托书、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调停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背阴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测验报告书、中国人寿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人口信息、案件起源及抓捕通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孙某违犯路线交通平安法,在路线上醉酒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法制,其行为已造成风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血液酒精含量到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可能酌情从重处分;可以被迫认罪,可能酌情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操持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风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裁决发作法律效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辽宁省背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法学,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白 兰

人民陪审员  王克才

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 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