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李炳鲮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学成、张海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吴学成、张海燕借款利息;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金钱给付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辽宁金鲮路桥树立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炳鲮归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吴学成预交,已减半收取),顾全费5,000元(原告吴学成缴纳),算计18,800元,由被告李炳鲮、辽宁金鲮路桥树立有限公司独特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背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成 代理审讯员 王凤贺 代理审讯员 陈 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