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140号 原告刘某,女,1988年11月16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菅某,男,汉族,无职业,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制,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提出的撤诉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是对自己权益所作的奖励,法学,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累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