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564号 原告孙某,男,法制,1978年6月11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辛某,女,1980年10月17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提出的撤诉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法学,是对自己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张在朝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