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650号 原告李英涛,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刘春英,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俊钢,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王晓燕,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涛诉被告陈俊钢、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涛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英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英涛预交),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李英涛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