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088号 原告王某,男,1974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吕某,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